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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 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850号

原告裴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

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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