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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选平、肖坤乐与伍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52号 原告周小海,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开欧,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52号

原告周小海,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开欧,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小海诉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海与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小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丽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