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52号 原告周小海,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开欧,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小海诉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海与被告蒋开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小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小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