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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新宁县人。 本院于2015年8月3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新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安国,新宁县一渡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新宁县人。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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