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940号 原告王小红,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夏武华,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邓海涛,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夏武华、邓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松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