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88号 原告黄娟,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委找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征明,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告王兰兰,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告王维维,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黄娟与被告王征明、王兰兰、王维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娟负担。 审判员 刘务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将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