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娟与王征明、王兰兰、王维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88号 原告黄娟,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委找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征明,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告王兰兰,女,199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88号

原告黄娟,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委找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征明,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告王兰兰,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告王维维,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黄娟与被告王征明、王兰兰、王维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娟负担。

审判员  刘务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将凝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