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615号 原告邓昌清,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刘细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徐善武,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卢明,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曾双喜,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徐梓效,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尹彦新,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李秀江,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李秀勇,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邓立新,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倪新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 原告李小安,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李方民,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林能良,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林能友,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林寿庆,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黄际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李良华,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李由学,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原告谢安荣,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诉讼代表人邓昌清、刘细华、徐善武、卢明。 委托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崀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园艺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代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发展集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综合楼7楼。 法定代表人覃事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黎,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发展集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邓昌清等21人与被告湖南省新宁县崀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发展集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昌清等21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邓昌清等21人负担。 审 判 长 姚继元 代理审判员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肖才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