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唐佰仁,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 被告:李刚,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佰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佰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佰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佰仁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佰仁负担。 审判员 王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