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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佰仁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唐佰仁,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 被告:李刚,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佰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佰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唐佰仁,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

被告:李刚,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佰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佰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佰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佰仁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佰仁负担。

审判员  王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