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唐显永,男,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居民。 被告:杜明,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显永与被告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显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显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显永撤回对被告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显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