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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英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343号 原告:张超英,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耀荣,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凌逸群,总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343号

原告:张超英,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耀荣,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凌逸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岩,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职工。

原告张超英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英的委托代理人杨耀荣,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鹏、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超英诉称,原告自1985年9月在被告所属的山东化工职业学院从事图书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于2013年10月发现齐鲁公司下文要求2006年3月1日给公司职工换工资折(卡),2010年10月又要求给公司职工换工资折(卡),原告手中没有按公司要求换的两次工资折,只有2003年1月7日和2009年1月3日的工资折。经原告核对,应得工资和工资折的收入不符,被告无故克扣了原告的工资共计49110.87元(自2003年3月至2012年12月)。原告认为有关人员窃取了本人的部分应得工资和奖金,于2013年10月28日向齐都公安局齐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了解,2014年8月齐都公安局齐地派出所告知原告属于劳资纠纷,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克扣原告的工资46137.26元,及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1534.3元,未发放的2008年至2012年的奖金52460.6元,共计110132.16元。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于2013年4月退休,劳动关系终止。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从未克扣原告的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85年9月到被告处从事图书管理工作,双方2007年12月2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4月退休。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14)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形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8日向齐都公安局齐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建设银行卡款项应得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建设银行私自修改其个人信息,2014年7月25日,齐都公安局齐地派出所作出不予调查告知书,认为:原告的上述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退休证复印件一份、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自2013年4月退休,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此终止。其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原告以建设银行私自修改其个人信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非因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不能认定为申请仲裁时效中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及参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超英的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超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新强

审 判 员  相继军

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