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满花申请执行檀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左执字第580号 檀花: 你与满花借款合同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左执字第580号

檀花:

你与满花借款合同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满花支付案款9201.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满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祥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后果

一、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二、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三、承担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