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左执字第580号 檀花: 你与满花借款合同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满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满花支付案款9201.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满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李祥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后果 一、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二、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三、承担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