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陈天秀,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6日。 原告:李文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8日。 被告:侯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6日。 被告:谢仁其,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英鹏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天秀、李文兵诉被告谢仁其、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秀、李文兵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仁其、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秀、李文兵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天秀、李文兵撤回对被告谢仁其、侯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