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1762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赵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