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2893号 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徐依厂,总经理。 被告:刘衍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衍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山东港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凌燕 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 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