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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郝根保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民保字第4-2号 申请人郝根保,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 担保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民保字第4-2号

申请人郝根保,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

担保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

被申请人高瑞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亿利集团职工。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根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郝根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高瑞云驾驶的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高智国)发生相撞,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郝根保申请扣押了肇事车辆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郝文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79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

依法查封担保人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79大

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宏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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