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民保字第4-2号 申请人郝根保,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 担保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 被申请人高瑞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亿利集团职工。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根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郝根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高瑞云驾驶的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高智国)发生相撞,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郝根保申请扣押了肇事车辆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郝文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79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蒙k68k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 依法查封担保人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79大 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宏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