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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宋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29号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瑶,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宋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