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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焦某。 委托代理人韩建亚,河北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文彦。 被告付某。 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焦某。

委托代理人韩建亚,河北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文彦。

被告付某。

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委托代理人韩建亚、臧文彦,被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住同一村,2012年10月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两个月后的××××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并带一两岁女孩,原、被告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5年初,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拿走,进而发生纠纷,被告便回了娘家至今不回,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借款18000元由原告偿还,并要求原告给付其自2015年初至今工资的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双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婚后共同财产除原告认可的电动自行车一辆,还有电动车一辆,美的空调一台,沙发一套,取暖炉一个,暖气五组,彩钢板棚子一排,衣柜一套,2米2大床一张,太阳能热水器一台,鱼缸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借款18000元等。对此原告当庭提交了美的空调一台及太阳能的购买收据以证实上述财产系婚前购买,另原告当庭提交其工作单位保定华翼风电叶片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工伤,2014年5月15日出院,工伤期间发生的医药费、餐费补助、工伤工资、陪护费及陪护人员的餐费补助共计8654.12元,已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工伤人员并未花费任何费用,以此证明不存在被告所述由于原告伤情而产生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购买收据、保定华翼风电叶片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经法庭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的共同财产,除原告认可的电动自行车系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及有票据支持的美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系婚前购买之外,其他财产原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对除美的空调及太阳能热水器的其他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及其他主张,本院认为除被告本人陈述外未能向法庭提出相关证据证实,对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取暖炉一个、暖气五组、彩钢板棚子一排、衣柜一套归原告焦某所有,电动车一辆、沙发一套、大床一张、鱼缸一个、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焦某给付被告付某财产补偿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