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007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勾泽沛。 被执行人:邢永红。 本院执行的新疆嵘源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邢永红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37955元,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邢永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2)伊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雅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