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32号 原告余毅翔,男。 委托代理人王石永,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卫良,系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岚,女。 本院受理原告余毅翔诉被告吴俊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毅翔于2015年9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毅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余毅翔负担。 审判员 莫焕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