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 负责人:周强,男,生于1980年5月12日,汉族。 被告: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旺苍县自强办公设备经营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