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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田与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44号 申请执行人:杨福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汪敏,个体工商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44号

申请执行人:杨福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汪敏,个体工商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429元,目前尚未偿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敏长期在外,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海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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