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544号 申请执行人:杨福田,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汪敏,个体工商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429元,目前尚未偿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敏长期在外,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海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