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侯朝稳,男。 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惠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朝稳诉被告岑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朝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惠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朝稳撤回对被告岑惠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侯朝稳负担。 审判员 吴丽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