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 负责人马玉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茵岚,女,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菁,女,系该行职员。 被告曾阿宝,男。 被告唐小利,女。 被告周建龙,男。 被告周健能,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阿宝、唐小利、周建龙、周健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以被告在2015年8月26日已结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曾阿宝、唐小利、周建龙、周健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日稳 审 判 员 莫焕品 人民陪审员 吴国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