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原告冯元春,女。 原告吴晓阳,男。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 委托代理人席大斌,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献勇,男。系该公司行政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春、吴晓阳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元春、吴晓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元春、吴晓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元春、吴晓阳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元,由原告冯元春、吴晓阳负担。 审判员 吴艺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