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原告张小琴,女。 原告李官喜,男。 委托代理人卢义新,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桐枫,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献勇,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琴、李官喜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琴、李官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琴、李官喜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49元,由原告张小琴、李官喜承担。 审判员 莫妙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