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80号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燕萍。 诉讼代理人:陈旭耀,男,系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郑惠清,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丽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