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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祺与冯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某甲,女。 被告:冯某乙,男。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冯某甲,女。

被告:冯某乙,男。

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18日在恩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工作、家庭琐事吵闹不休。为此,原被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月份分居别食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现实意义,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离婚。

原告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冯某乙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7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没有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行为继而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3年1月始原、被告双方更是分居别食,至今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前,曾经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没有挽留,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现原告诉讼到庭,以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吵闹,并不注意加强感情的交流及沟通,无法建立深厚的感情,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现双方更是互不联系、来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甚至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的时候,被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挽留,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据上述情况,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离婚。

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丽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