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登记立案。因原告没有按照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再次通知原告预交,但原告至今仍没有预交,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艳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