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恩平市大田镇石山经济联合社 负责人吴国赞。 委托代理人陈嘉瑜,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美义,女 委托代理人郑莉,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大田镇石山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美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大田镇石山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9月11日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大田镇石山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梁美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恩平市大田镇石山经济联合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焕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