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原告黄雪娟,女。 委托代理人夏海军,男。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献勇,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席大斌,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娟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娟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雪娟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黄雪娟承担。 审判员 吴艺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