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99号 原告:钟百尧,男。 委托代理人:李梅,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儒,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百尧诉被告陈杰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百尧以愿意与被告陈杰儒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百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3元,由原告钟百尧负担。 审判员 郑惠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