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091号 原告:昝明生,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 被告: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吉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明生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荣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昝明生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