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307-2号 申请执行人徐清万,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唐伟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现羁押于眉山市雷马屏监狱。 被执行人唐德清,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伟明、唐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伟明、唐德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徐清万退还购房款1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唐伟明、唐德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德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唐德清的银行存款11759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