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余秀萍与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余秀萍,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李昌明,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余秀萍,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李昌明,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昌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人余秀萍偿还借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昌明的银行存款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