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陈钊锋,男 被告谢翠雯,女 被告劳文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锋诉被告谢翠雯、劳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钊锋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钊锋撤回对被告谢翠雯、劳文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陈钊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焕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