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胜珍、王礼红、王礼军与彭国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珍,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礼红,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礼军,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屏山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杨胜珍,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礼红,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王礼军,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彭国信,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彭国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国信在三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彭国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国信名下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的砖混结构政府统建安置房过户到申请人杨胜珍、王礼军、王礼红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