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曾召银与王飞、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汉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召银,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代理人剪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利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原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汉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召银,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代理人剪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利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曾召银因与被申请人王利珍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曾召银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曾召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召银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 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