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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昌红与熊东初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汉民监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昌红,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东初,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邓昌红因与被申请人熊东初健康权纠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汉民监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昌红,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东初,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邓昌红因与被申请人熊东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汉民初字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昌红申请再审称:原审未依法对熊东初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熊东初花费医疗费5000元,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事实不符,熊东初的伤不是工伤,不应依据职工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要求撤销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

本院审查查明:熊东初原审向本院提交医疗费单据15张,合计金额4044.7元。

本院认为,邓昌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 涛

审判员 梅乐寒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