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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与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359-1号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翔宇,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雪,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359-1号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翔宇,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雪,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鑫依据(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3283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