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359-1号 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翔宇,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雪,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鑫依据(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3283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