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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明忠、苟庆忠、敬镒瑄、谢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805-2号 申请执行人苟明忠,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苟庆忠,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敬镒瑄,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健,男,1970年7月12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805-2号

申请执行人苟明忠,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苟庆忠,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敬镒瑄,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健,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苟倩,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明忠、苟庆忠、敬镒瑄、谢健、苟倩与被执行人陕西华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苟明忠、苟庆忠、敬镒瑄、谢健、苟倩依据(2012)西民三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8.9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08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