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赵有义,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左云县云兴镇黄家梁村人。 原告贾凤花,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朔州市平鲁区下水头乡大松沟村人。 原告潘世华,男,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退休工人。 原告秦国有,男,汉族,1950年10月29日出生,左云县小京庄乡树儿里村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红芳,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左云县小京庄乡高家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占君,男,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义、贾凤花、潘世华、秦国有诉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义、贾凤花、潘世华、秦国有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有义、贾凤花、潘世华、秦国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有义、贾凤花、潘世华、秦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有义、贾凤花、潘世华、秦国有负担。 审 判 长 郑守军 审 判 员 陈全红 人民陪审员 王劲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