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恢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海明与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海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23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海明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此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海明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 江 执行员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