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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968-2号 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青州市高柳镇。 法定代表人:徐九君,厂长。 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968-2号

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青州市高柳镇。

法定代表人:徐九君,厂长。

被告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商初字第9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良

××××年××月××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