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桃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淇捷,曾用名杨帆,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居民,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于2012年6月19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诨名“胖哥”,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诨名“三哥”,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居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淇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甲、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淇捷、刘某甲、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09年2014年间,被告人杨淇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2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淇捷与彭某在桃源县漳江镇花源大酒店前因言语不和发生了争吵,继而扭打,彭某的朋友林某等人也上前对杨淇捷实施了殴打。几分钟后,彭某等人见杨淇捷的朋友已经赶到现场,便停止殴打杨淇捷,并四处逃散。杨淇捷从包内拿出1把弯刀,追赶彭某、林某等人,追致莲花湖旁农业银行时,杨淇捷见林某已被人打倒在地,便上前砍了林某数刀,致使林某受伤。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左肩部、左背部、左腕部刀砍伤,左桡骨远端(关节面)开发性粉碎性骨折,左腕关节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轻伤。 2.2014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淇捷与彭某、陈某等人在桃源县漳江镇步行街“四大碗”餐馆吃饭后,驾驶其无牌“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武陵西路大世界路段,与张某驾驶的小车相遇。因行车不当,差点发生事故,杨淇捷与张某发生争吵。杨淇捷恼羞成怒,立即下车拉扯张某,并踢张某的车,彭某、陈某等人也下车,彭某拿白酒瓶砸张某,被张某躲开,酒瓶砸到了张某的车,陈某拿方向盘锁戳张某,致使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左眉下创口达3.5cm,评定为轻微伤;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920元。 3.2014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淇捷与刘某丙、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从桃源县漳江镇“皇家永利”出来,发现其停在前坪的车被堵,开不出来。在保安人员找车主时,杨淇捷伙同刘某丙、刘某丁对停在其车前的一辆“东风雪铁龙”汽车进行踢打、打砸,用膝盖压瘪引擎盖,随后逃离现场。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3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淇捷均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杨淇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淇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张某、龚某的陈述,证人姚某、廖某、彭某、刘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案发过程视频,现场照片,被损车辆照片,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790号损伤程度鉴定,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价认鉴字(2014)17号、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桃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4)桃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2011)桃刑初字第2904号释放通知书,线索来源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收条、刑事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 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淇捷、刘某甲、邵某伙同雷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桃源县漳江镇迎宾路开设了“桃源县宝岛电游室”,设置可供多人同时使用的捕鱼机2台,并据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9月期间,桃源县公安局对该赌博室进行了查处,当场扣押捕鱼机二台。经常德市公安局认定,该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可同时供18人单独操作。 被告人杨淇捷、刘某甲、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淇捷、刘某甲、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账本,现场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治)行认字(2014)第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桃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4)桃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桃源县看守所(2011)桃刑初字第2904号释放通知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报告,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刘某甲、邵某平时表现良好,犯罪行为及影响对他人生命财产危害不大,再犯罪风险低,有较好的帮教条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淇捷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29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淇捷、刘某甲、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室,提供具有赌博功能同时可供18人使用的游戏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的第二笔、第三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淇捷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杨淇捷与被告人刘某甲、邵某行为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三被告系共同犯罪主犯的指控成立,予以采纳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