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冯庆武。 被告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海。 被告张慧海。 被告王静静。 被告张宗赫(曾用名张光田)。 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张宗赫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宗赫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