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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庆武与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张慧海、王静静、张宗赫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冯庆武。 被告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海。 被告张慧海。 被告王静静。 被告张宗赫(曾用名张光田)。 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冯庆武。

被告青州市鑫海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州市弥河镇张尹村。

法定代表人张慧海。

被告张慧海。

被告王静静。

被告张宗赫(曾用名张光田)。

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张宗赫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宗赫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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