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3号 原告路浩英。 被告赵亮。 被告李文梅。 被告钱军。 被告赵来法。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6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钱军、赵来法的存款。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钱军在青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60000元,对被告赵来法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州郑母分理处存款50000元、在青州农村商业银行郑母支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