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952-3号 原告潍坊圣威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8214-5。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文,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工业园滨州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圣威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元。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而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澳门路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勇 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 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玉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