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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与丁如钵、丁辉、李心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1157-3号 原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学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如钵。 被告丁辉。 被告李心玲。 本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1157-3号

原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学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如钵。

被告丁辉。

被告李心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与被告丁如钵、丁辉、李心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青法商初第1157-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李心玲在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49587.17元,并查封被告李心玲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心玲名下的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李心玲在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49587.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同忠

代理审判员  于 宁

代理审判员  项在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京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