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1157-3号 原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于学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如钵。 被告丁辉。 被告李心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阳光和美饲料厂与被告丁如钵、丁辉、李心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青法商初第1157-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李心玲在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49587.17元,并查封被告李心玲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原告以其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李心玲名下的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李心玲在山东省天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249587.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同忠 代理审判员 于 宁 代理审判员 项在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京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