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5)青法民初字第492-3号 原告郇梅。 被告王喜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郇梅诉被告王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青法民初字第49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王喜江在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000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喜江在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7000元的查封。 审 判 员 刘长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傅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