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商初字第730-2号 原告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朐山路东首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443787-1。 法定代表人何举国。 委托代理人王海凤。 被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钰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保庆。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青法商初字第7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州汇众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户存款6000美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