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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致荣与李景华、李中民、李景波、邱瑞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致荣。 被告李景华。 被告李中民。 被告李景波。 被告邱瑞亭。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李中民名下的江铃汽车一辆、被告邱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致荣。

被告李景华。

被告李中民。

被告李景波。

被告邱瑞亭。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李中民名下的江铃汽车一辆、被告邱瑞亭名下的五菱汽车一辆。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李中民、邱瑞亭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中民名下的江铃汽车一辆、被告邱瑞亭名下的五菱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洪军

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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