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杨致荣。 被告李景华。 被告李中民。 被告李景波。 被告邱瑞亭。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李中民名下的江铃汽车一辆、被告邱瑞亭名下的五菱汽车一辆。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李中民、邱瑞亭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中民名下的江铃汽车一辆、被告邱瑞亭名下的五菱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洪军 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艳 |